(2014)定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某业主委员会诉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业主委员会,苏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某业主委员会诉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建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