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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冯兴与蔡华清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蔡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冯兴。被执行人蔡华清。冯兴与蔡华清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华清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兴偿还借款本金54637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县银行、车管、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朱文虹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