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钟建辉与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建辉,陈阿瑞,陈胜团,郑文成,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张庆武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建辉,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林亚龙,该行行长。原审原告:陈阿瑞,女,I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陈胜团,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郑文成,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张庆武,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诉人钟建辉与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原审第三人张庆武存单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漳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建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月3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闽检民抗(2014)1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戈建城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谌超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