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572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钧,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系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段信用社主任。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