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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居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