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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555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田信用社副主任,住湘乡市。被告王金术,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湘琼独任审理。书记员黄静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外出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湘琼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