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伊爱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爱迪,临沂万鑫搪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伊爱迪。被执行人临沂万鑫搪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思军,董事长。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临罗劳人仲调字(2013)第1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万鑫搪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