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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梅,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王洪梅,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张亮传职务:总经理被告张亮传,男,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张胜传,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告齐鹏义,男,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原告王洪梅与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永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海霞、陈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涛、齐鹏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5日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0‰,并由被告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提供担保,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并由被告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提供担保。如逾期,被告则每日按贷款金额的5‰支付罚息。逾期后,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偿还借款1500000元、10月21日偿还100000元、10月28日偿还100000元,尚欠2300000元未偿还。余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与罚息。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孙涛、齐鹏义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从原告王洪梅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月息按20‰计算,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如逾期,被告则每日按贷款金额的5‰支付罚息,并由被告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提供担保。逾期后,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偿还借款1500000元、10月21日偿还100000元、10月28日偿还100000元,至今尚欠2300000元未偿还。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与罚息(2013年10月16日400万元一天的利息及罚息;10月17日至10月21日250万元五天的利息及罚息;10月22日至10月28日240万元七天的利息及罚息;10月29日至偿还之日230万元的利息及罚息)。针对其主张,原告提供了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汇款凭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并由被告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提供担保,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借款人逾期未还,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原告请求借款人与担保人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相关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双方约定的罚息,依据有关规定,在本院支持的利息的基础上加收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洪梅借款2300000元及至偿还之日的利息(2013年10月16日400万元一天的利息及罚息;10月17日至10月21日250万元五天的利息及罚息;10月22日至10月28日240万元七天的利息及罚息;10月29日至偿还之日230万元的利息及罚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罚息在利息的基础上加收30%)。二、被告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200元及保全费4540元由被告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张亮传、张胜传、孙涛、齐鹏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长  纪永强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