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杨于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于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明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建成。被告杨于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于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