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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叶真强诉桐梓县烟草公司、重庆渝海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真强,重庆渝海控股有限公司,桐梓县烟草公司,陆远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叶真强,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芭蕉乡。委托代理人黄均兰,女,桐梓县芭蕉乡司法所。委托代理人娄方智,男,桐梓县水坝塘镇法律服务所。被告重庆渝海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法定代表人江朝植。被告桐梓县烟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贤。委托代理人陶小萍,女,烟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谬进贵,男,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远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坡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真强诉被告重庆渝海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桐梓县烟草公司、被告陆远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真强于2014年3月14日因被告重庆渝海控股有限公司已经作出书面还款承诺书,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真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真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杨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