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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