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