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忠良、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支行,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支行被执行刘忠良,男,教师,汉族,系王丽之夫。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忠良,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忠良,王丽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忠良,王丽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忠良,在山阳县法官邮政储蓄所中帐户中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