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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二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耀华金属有限公司与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耀华金属有限公司,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二初字第00006-1号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市耀华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怀菊,经理。委托代理人:封正杰、张燕,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靳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友,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市耀华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姜忠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