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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冬,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河南省淅川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先行羁押,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字(2014)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冬与家人在外吃饭并喝酒后返回出租屋,当王冬途经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时,不慎将彭某宣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碰倒在地上,彭某宣发觉后就上前与王冬理论并发生口角,这时在仙彭村戏台乘凉的受害人张某河、彭某必、彭某才等人见状便上前劝架,引发冲突打架,被告人王冬从路边一地摊上拿起一把水果刀胡乱刺划,划伤张某河的胸部,刺伤彭某必胸部,刺伤彭某才的左眼。经法医鉴定,彭某必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彭某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河、王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王冬当晚被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彭某必、彭某才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彭某宣、张某河、彭某勇、彭某武、詹某榜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周某青、彭某壮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刑���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王冬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冬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冬与家人在外吃饭喝酒后在返回出租屋的路上,途经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时不慎将彭某宣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碰倒在地上,彭某宣发觉后上前与王冬理论并发生口角,在附近乘凉的被害人张某河、彭某必、彭某才等人见状便上前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双方引发冲突打架。被告人王冬从路边一地摊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向对方胡乱刺划,刺伤了被害人彭某必胸部,划伤了被害人张某河的胸部,刺伤了被害人彭某才��左眼。当晚被告人王冬被贵屿镇仙彭村治保人员扭送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必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彭某才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河、王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彭某必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12日晚9时左右,他与同村人彭某才等人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上喝茶时,听见戏台下面有人叫喊“打架了”,他听见有人打架便走下戏台去看是何人打架。走了约三十米左右,在靠近戏台路边一名上身没有穿衣服的外省男子向他冲过来,那名外省男子手里拿着不知是什么工具直接刺向他的胸口,他的胸口被刺伤流血。接着他与同村人彭某才一起被人送到耀辉医院,后来又被转送到汕头中心医院治疗。事情发生后,王冬的父亲王玉锁向他赔礼道歉并在2013年11月14日赔偿了他的医药费39000元,他与王冬的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他已经原谅王冬一时冲动伤害他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请求不要追究王冬伤害他的刑事责任。2、被害人彭某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2日晚上8时多他在仙彭村戏台附近喝茶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打架了”,他和同村人彭某必就走出来看,见到一个没有穿上衣手拿刀的外省男子正在追赶同村人彭某宣及张某河,围观的人问张某河怎么回事,其说外省仔吃酒醉要打彭某宣等人,他见外省仔的父母在拉外省仔并叫嚷“不要打架”之类的话,这时外省仔挣脱开他父亲朝他跑过来,他没有防备被推倒在地,他回过神站起来时听到彭某必嚷到“被外省仔插着了”,他见彭某必手捂着流血的胸口站在他的前方。他走上前拉彭某必时,外省仔突然用力朝他插来,他躲闪不及左眼被外省仔的刀子插中,此时周围的人嚷道“马上送医院”,于是他被送到贵屿镇耀辉医院。在医院门口他听人说“外省仔抓着了,在乡政府”,于是他就报了警。过了一会儿耀辉医院将他们转到中心医院。过后他才知道外省仔的名字叫王冬。事后王冬的父亲王玉锁向他赔礼道歉,并在2013年11月14日赔偿他医药费21000元,他原谅王冬一时冲动伤害他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请求不要追究王冬伤害他的刑事责任。经他对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1号相片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12日晚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持刀插伤他眼睛的男子。该相片经被告人王冬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3、证人彭某宣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2日21时左右他驾驶女装摩托车到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的凉亭纳凉,他当时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有一名外省男子途经他摩托车旁边时将他的车碰倒了,他急忙从凉亭跑出来查看情况,外省男子比划拳头要打他���并动手推倒了他。他见状就避开这名男子并跑到对面的马路上。刚好同村人张某河走来并说“你们不要打架”,这时张某河也被这名外省籍的男子推倒,后来有本村人彭某才、彭某必和几名他不认识的群众上来劝架,这名外省籍男子就和彭某才、彭某必等人扭打在一起。他当时距离打架现场约有三、四十米远,加上光线较暗,没有看清楚具体是怎么打架的。过了大概十多分钟,他听见彭某必说其胸部流血。经他对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4号相片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12日晚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持刀刺伤彭某必和彭某才的男子。该相片经被告人王冬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4、证人张某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2日晚上9时多,他和同村人彭某宣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乘凉,后彭某宣和一个没穿上衣的男子吵了起来,彭某宣被对方推倒在地,他就上��问怎么回事。彭某宣说他的摩托车被外省仔推倒在地,外省仔还要打彭某宣。当时他闻到外省仔满身酒味,就站在中间将其隔开并说“不要打架”,外省仔用拳头砸了他的嘴巴,这时附近乘凉的人围了上来,外省仔突然朝旁边的一个地摊跑过去,并从地摊上拿起一把不知道什么的东西朝他的胸口划了过来,他感到胸口疼痛就跑开不敢在那里,后掀开上衣看见胸口有擦伤。过后听见仙彭村有人被该名外省仔插伤流血。经他对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9号相片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12日晚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持刀划伤他的男子。该相片经被告人王冬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5、证人彭某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彭某勇的证言印证了被害人彭某才的陈述,经他对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6号相片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12日晚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持刀插伤彭某必和彭某才的人。该相片经被告人王冬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6、证人彭某武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2日21时左右,他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的空地纳凉,看见不远处有人在打架,他急忙跑出来查看情况,他看见同村人彭某才、彭某必等几名他不认识的群众和一名外省籍男子相互扭打,彭某才左手捂住左眼流血处,而彭某必则用手捂着流血胸部并说“要死人了”。这时,那名外省男子右手紧握着一把利器,且掌心外的利器是尖形状的,外省男子情绪十分激动不断比划手中的利器。这时,外省男子还持利器要朝他刺来,他见状马上跑离现场。后有人开车送彭某必等人到医院。经他对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9号相片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12日晚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附近持利器刺伤彭某必和彭某才的人。该相片经被告人王冬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7、证人詹某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2日下午16时他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前面的空地上摆地摊销售一些日常使用的小商品。至晚上约21时左右,在他摆摊的地方前约三十米左右的地方,突然听见“砰”的一声,他抬头看见距离他摆摊的地方约三十米左右有一辆男庄红色太子摩托车倒在地上,当时旁边还站着一男两女,那个男子好像是喝醉了酒,有点东倒西歪的。这时,在仙彭村戏台前面的凉亭闲坐的摩托车车主见自己的摩托车倒在地上,便马上跑到摩托车倒下的地方并与那个男子理论,而旁边的其中一个妇女就将倒下的摩托车扶起来。摩托车车主是一名本地男子,他与摩托车旁边的那个男子理论了一会儿,接着那个喝醉酒的男子便迅速跑到他的地摊前从他的地摊上拿起一件物品,然后又迅速跑到摩托车倒下的地方,冲上前要打摩托车车主,但旁边的两个妇女见状便拦住该男子不��他去打那个车主。那个男子是否有打到车主我没有看见,接着便有很多人过来围观,他见状马上收摊离开了现场。经他对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3号相片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12日晚在贵屿镇仙彭村戏台前面的空地与仙彭村中年男子吵架的外省男子。该相片经被告人王冬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8、证人周某青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2日晚上21时许,她和丈夫王玉锁、儿子王冬和媳妇唐荣佩在外面吃完晚饭准备回仙彭村老寨出租屋,路过仙彭村戏台附近摆摊点旁边路段时,王冬因喝醉酒骑单车在路上撞倒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车主与王冬发生吵架,后车主被王冬先动手打了以后,就打电话联系人。电话打了不久来了几个人,具体多少人她不清楚。那些人来了之后就在摆摊处有的拿了铁棍,有的拿了砖条和王冬打起来,王冬看打不过人家,就到摆摊处拿了一把小水��刀然后就冲到这些人群里,过了一会,她看见有一个人胸部流血并用手遮住,后来听说还有一个人眼睛受伤了。9、证人彭某壮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2日21时左右,治保会值班人员打电话给他说戏台附近发生了打架案件且有人受伤。于是他马上赶到现场,发现现场已经没有人了,他就到仙彭村老寨打人外省籍男子的出租屋。这时同事已经将伤人的外省籍男子抓获。他问“作案的刀子呢”,外省籍男子的父亲说‘刀被丢在门口旁的垃圾堆内“,他去翻垃圾并查看,发现地上有一把长约20CM的削果刀,该外省男子的父亲说就是这把刀,于是他将外省男子和刀具一同送到派出所。10、被告人王冬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21日晚上约8时左右,他和父亲王玉锁还有两个朋友在一家川菜馆吃饭喝酒后,光着上身骑着自行车回家,他父亲步行走在他后面。当他途经贵屿��仙彭村戏台附近时,因他当时喝得很醉,碰倒停在戏台前面附近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这时有一名男子走过来骂他,他便与这名男子争吵了起来,并动手打了起来。这时很多人围了过来,围上来后就打他。他就跑到旁边的摆杂货的地摊上抓起一些工具(具体是什么东西没有留意)朝周围那些要打他的人乱捅。他知道当时捅伤了人,但没有留意捅伤了什么人以及伤到对方身体何处。他父亲见状便过来拉住他,并把他拉到老厝中去。后来他被人抓住并扭送到派出所。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12日21时58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半小时前,有人在贵屿镇仙彭村被人持刀刺伤,现已抓住该名行凶者。接报后,贵屿派出所即与报警人联系,报警人称行凶者已被扭送仙彭村治保会,伤者已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救治。派出所民警即赶往仙彭村治保会将涉嫌伤害他人的王冬带至派出所审查。经审查,王冬对2013年9月12日21时左右,在贵屿镇仙彭村附近路段醉酒后撞倒他人摩托车与对方发生纠纷并持械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刑事照片,证明故意伤害现场和作案工具拍照的情况。13、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王冬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14、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3)0948-1号、0948-2号和、0944号和0952号鉴定文书,证明彭某必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彭某才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河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冬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5、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3)09056号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王冬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mg/100ml。16、“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冬于1991年10月15日出生。17、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王冬的父亲与被害人彭某必、彭某才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冬一次性赔偿彭某必医药费及损失共计39000元,赔偿彭某才医药费及损失共计21000元。18、请求书,证明被害人彭某必、彭某才和张某河已原谅被告人王冬的行为,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冬伤害行为的责任。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冬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冬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王冬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泽珍审 判 员  陆贵亮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