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彭朝波与曾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波,曾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347号原告彭朝波,男,汉族。被告曾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波与被告曾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朝波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彭朝波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