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邓月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邓月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NIYAZIFARUKARIG。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月松。上诉人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约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杨浦区,应当适用该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且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仲裁后先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移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