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水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衡民再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15184.77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09.77元,缴纳执行费12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5184.77元,缴纳执行费1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如下:(2014)景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