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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成海与吴金丽、乌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海,吴金丽,乌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何成海,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通太沟村2组。被执行人吴金丽,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大牛群村2组。被执行人乌凤林,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通太沟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成海与被执行人吴金丽、乌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2014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何成海与被执行人吴金丽、乌凤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