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执二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闫玉田与郝连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田,郝连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闫玉田,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荫营村村民。被执行人郝连柱,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西河堡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闫玉田与郝连柱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勇庆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