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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陈文奇,萧县祖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1986年出生,住安徽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彭永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