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875号原告曾某,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姚某,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4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6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