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行非执审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管理处诉被申请人某某美食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管理处,某某美食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凌海行非执审字第005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管理处,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美食城,地址凌海市。申请人某某管理处诉被申请人某某美食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某管理处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凌房罚字(2013)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管理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管理处作出的(2013)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罗 罡审判员 丁士勇审判员 董金宝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