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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李XX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泌刑初字第0113号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汉族,现住XX县双庙乡一张村委东李庄。2014年1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被告人李XX强奸一案,由X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4)008号起诉书,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下午16时许,XX县双庙乡一张村委邓湾居民李XX到王XX家中问其要酒喝,于是王XX从家中拿出一瓶白酒给李XX.期间,李XX一直劝王XX喝酒,后李XX趁王XX喝的头晕之际,将王XX搀到东里间的床上,并将王XX摁倒在床上,强行亲王XX的脸部,并脱下自己的裤子,欲实施强奸。王XX趁李XX脱自己衣服之际,趁机跑出屋外,李XX强奸未遂。另查明:被告人李XX家人与被害人王XX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王XX、胡XX、胡XX、胡XX的证言,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被害人欲行奸淫,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田永伟审判员  侯平坡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