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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祖源诉被告彭丽莎、彭宗成、彭丽嘉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源,彭丽莎,彭宗成,彭丽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彭祖源,男。被告彭丽莎,女。被告彭宗成,男。被告彭丽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祖源诉被告彭丽莎、彭宗成、彭丽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祖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祖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祖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彭祖源负担。审判员 李 梦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