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善富与被告黄伦超、覃桂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富,黄伦超,覃桂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象民初字第79号原告陈善富,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被告黄伦超,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被告覃桂金,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系被告黄伦超的妻子。原告陈善富与被告黄伦超、覃桂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强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善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伦超、覃桂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善富诉称:2011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黄伦超、覃桂金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对景福苑小区金辉宾馆进行装修,原告包工包料,装修工料为71400元。双方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完成装修工程并由被告验收完毕,被告结算支付给原告装修工料费47800元,余下22700元劳务费尚未支付。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尚欠的劳务费,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劳务费22700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和劳务费共计22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68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住址情况。证据2、《装修结算单》,证明原告帮被告装修宾馆所需要的材料费用总共71400元。证据3、《收款收据》,证明被告黄伦超已支付装修材料费及劳务费47800元,尚欠22700元未支付。证据4、被告黄伦超的《结婚证》,证明被告黄伦超、覃桂金是夫妻关系。被告黄伦超、覃桂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未作出书面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黄伦超、覃桂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陈善富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黄伦超、覃桂金系夫妻关系。原告陈善富与被告黄伦超、覃桂金是亲戚关系。2011年9月3日,原告陈善富与被告黄伦超、覃桂金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黄伦超、覃桂金委托原告陈善富对景福苑小区金辉宾馆进行装修,实行原告包工包料,工期从2011年9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装修工料为71400元。双方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完成装修工程并由被告验收完毕,被告于2012年5月19日结算支付给原告装修工料费47800元,余下22700元材料费及劳务费尚未支付。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尚欠的劳务费,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2014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和劳务费共计22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68元。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黄伦超、覃桂金(定作人)将装修宾馆工程发包给原告陈善富(承揽人)完成,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被告就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只支付材料费及劳务费47800元,尚欠装修材料费及劳务费22700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装修材料费及劳务费227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伦超、覃桂金共同支付原告陈善富装修宾馆材料费和劳务费22700元。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黄伦超、覃桂金负担。上述债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小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