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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高润叶与姜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高某某,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姜某,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