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高润叶与姜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高某某,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姜某,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