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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申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洪超、曹永士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洪超,曹永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申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法定代表人:苗桂民,主任。委托代理人代成占,楚村镇副镇长。地址:安徽省蒙城县嵇康北路180号。被执行人张洪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曹永士,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计征决字第E2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的存款(冻结总额为515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刘云龙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