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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小洪与曾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洪,曾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洪,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曾朝忠,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洪与被执行人曾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陈新寿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