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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愿存与褚桂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某,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甲某,女。被告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