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民二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民二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徐某,男,47岁,汉族。申请人:李某,男,21岁,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某、李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某、李某经南漳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于2012年2月29日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车损计6950元。双方按保险互赔2000元,余2950元的70%计2065元赔付给李某。二、双方其它损失自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