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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民二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民二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徐某,男,47岁,汉族。申请人:李某,男,21岁,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某、李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某、李某经南漳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于2012年2月29日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车损计6950元。双方按保险互赔2000元,余2950元的70%计2065元赔付给李某。二、双方其它损失自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