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蔡秀萍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民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秀萍。再审申请人蔡秀萍因不服本院(2013)鄂孝感中立民裁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蔡秀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