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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杨惠平与杨珠林、朱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平,杨珠林,朱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杨惠平,女,农民。被告杨珠林,女,农民。被告朱生辉(曾用名朱进才),男,农民。系第一被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平与被告杨珠林、朱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惠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杨惠平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兴代理审判员  杨斌信人民陪审员  严 谨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