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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美俊与黄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俊,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俊被执行人黄波上列当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3向被执行人黄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波在你处存款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美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