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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瞿志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瞿志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光亚,经理。被告:瞿志虎,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瞿志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华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