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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立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汪绍学与云南鹏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立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汪绍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龙、万渝,系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绍学因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汪绍学上诉称,被上诉人系侵犯上诉人的姓名权,本案应由西山法院受理,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不当,要求将本案裁定由西山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汪绍学提供的起诉材料看:其诉讼请求涉及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关证照的审批管理,故上诉人汪绍学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绍  敏审判员 方虎审判员贾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