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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根生与周龙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根生,周龙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马根生。被执行人周龙标。原告马根生与被告周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根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龙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根生未实现��权23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周龙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8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