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文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符君桂与兰瑞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君桂,兰瑞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文民初字第39号原告符君桂,女,1974年11月13日生。原告委托代理人丁耀龙,男,1968年7月21日生。被告兰瑞邦,男,1944年5月24日生。被告委托代理人袁仲麟,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符君桂与被告兰瑞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以对证据和事实证明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君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