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秀英、薛梅与郑殿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01041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申请执行人:薛梅,女。申请执行人:薛萍,女。被执行人:郑殿山,男。申请执行人孙秀英、薛梅、薛萍与被执行人郑殿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1)大刑一初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1659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殿山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服刑,其有财产瓦房4间。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予以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春荣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贾玉林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