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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戴望栋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望栋,许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戴望栋。被执行人:许国平,事业干部。戴望栋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许国平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戴望栋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国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戴望栋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8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