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山华惠科技有限公司、唐礼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催字第4号申请人:黄山华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黄山华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号码为10400052/2496456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进行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发出公告和停止支付通知书,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黄山华惠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到上述汇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黄山华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