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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翟志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而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