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行非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行非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武汉市汉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1089831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新城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益军。委托代理人:张传雄。被执行人:何某,在外务工。被执行人:张某,无职业。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汉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汉编(2013)11号汉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等机构和职能的通知,将区卫生局的职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汉计生征字(2012)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何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418元,对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694元,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112元。本院行政审判庭对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于2013年7月21日作出(2013)鄂汉南行非审字第001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汉计生征字(2012)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汉计生征字(2012)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2013)鄂汉南行非审字第0013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