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南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石正权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608号罪犯石正权,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清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正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200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8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2日止)。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止)。2014年2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石正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正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龙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