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王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609-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告王涛。被告王楠。被告王迎。被告王春。被告段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王楠、王迎、王春、段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五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涛、王楠、王迎、王春、段冬冬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