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兆洪与黄新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洪,黄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洪。被执行人黄新月。原告王兆洪与被告黄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兆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新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洪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的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兆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7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