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胡金民与王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民,王玉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胡金民,男,1942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被告王玉林,男,195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金民诉被告王玉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波担任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王玉林耕牛不慎看管,跑至胡金民家耕地,将胡金民家耕地杉树树苗损毁三十余株,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胡金民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玉林一次性赔偿其损失共计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玉林一次性赔偿原告胡金民各项损失共计7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