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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莘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文国、董素霞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国,董素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莘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王文国,男,200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莘县。法定代理人王继佩,男,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董素霞,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莘县。申请人王文国要求宣告董素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董素霞于2011年3月18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张锋,因病于2010年9月14日死亡,因为这些年一直找不到母亲董素霞的下落,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艰难困苦,申请人一直跟随其祖父生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董素霞失踪。经查,梁凤春,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古云镇王堤口村人,系申请人之母。201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董素霞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仍无任何音讯。2010年9月14日申请人之父张锋因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3日在《山东侨报》发出寻找董素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素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国关于宣告董素霞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素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福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洪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