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峰与被告王林生、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 建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峰,王林生,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海峰,男。委托代理人张迎全,男。被告王林生,男。委托代理人邢萍萍,女。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国,男。委托代理人王林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峰诉被告王林生、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峰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海峰撤回起诉。二、诉讼保全费167000元,由原告刘海峰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刘海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凤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