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麻城市白果中心卫生院与王环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白果中心卫生院,王环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367号原告麻城市白果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徐子能,男。委托代理人舒红心,男。被告王环,女。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城市白果中心卫生院诉被告王环医疗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麻城市白果中心卫生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白果中心卫生院撤回对被告王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麻城市白果中心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