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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9)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2013年12月1日前给付的孩子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维杰审 判 员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